专业号
行政许可 001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
00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00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004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审批
005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006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007 木材运输证核发
008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009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010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011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012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013 荒山造林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休闲设施建设的批准
014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015 在草原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016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017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
018 风景名胜区准营证许可
行政处罚 001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002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003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004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005 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的处罚
006 对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007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008 对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罚
009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林地的处罚
010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011 对违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012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013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014 对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未依法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处罚
015 对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期满后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016 对非法移植一般野生树木的处罚
017 对聚众哄抢林木的处罚
018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019 对未经批准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的处罚
020 对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021 对伪造、涂改林权证书的处罚
022 对擅自调换林地的处罚
023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处罚
024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025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026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027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028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029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030 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031 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032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033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034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035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036 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037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038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039 对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内进行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活动的处罚
040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041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042 对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043 对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处罚
044 对用于林业工程造林的林木种子未进行检验的处罚
045 对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植物品种的处罚
046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047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沙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沙的处罚
048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049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050 对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051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052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053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054 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055 对国家扶持的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处罚
056 对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处罚
057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058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059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060 对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处罚
061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062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063 对未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的处罚
064 对不按照批准树种、数量、地点、时间和方式采伐或者采集本省珍贵树种的处罚
065 对违法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的处罚
066 对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处罚
067 对擅自挖取珍贵树种树根,采集其枝叶、果实、种子,剔剥其活树皮等毁坏本省珍贵树种的处罚
068 对外国人擅自对本省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的的处罚
069 对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本省珍贵树种采集证件、出口批件或者许可证明的的处罚
070 对未经批准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的处罚
071 对破坏珍贵树种生存环境的处罚
072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073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074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森林、开山采石、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的处罚
075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的处罚
076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超标排放污水的处罚
077 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的处罚
078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079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080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081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082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083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084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085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086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处罚
087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088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089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090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091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092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093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094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及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处罚
095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096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097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098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099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100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101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102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103 对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处罚
104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的处罚
105 对在湿地范围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06 对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107 对擅自在湿地内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的处罚
108 对在湿地范围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的处罚
109 对湿地范围内采矿、采挖泥炭的处罚
110 对在湿地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罚
111 对在湿地内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的处罚
112 对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的处罚
113 对在湿地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114 对在湿地内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处罚
115 对在湿地内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116 对在湿地内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罚
117 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118 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摆摊设点、搭建帐篷的处罚
119 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处罚
120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121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122 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123 对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处罚
124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开展建设活动的处罚
125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的处罚
126 对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27 对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纸质档案和电子图文档案的处罚
128 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动植物标本的处罚
129 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改变资源形态的处罚
130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工具,不按照规定的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的处罚
131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32 对出租、出借和转让《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处罚
133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出售风景名胜区门票的处罚
134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处罚
135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处罚
136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137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就地取材、乱倒渣土的处罚。
138 对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搭建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的处罚
139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废弃物或超标排放污水的处罚
行政强制 01 对责令补种树木拒不补种的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树木 
02 不按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
03 收缴采伐许可证
04 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05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06 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07 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08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09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10 对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11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12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13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14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15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征收 1 育林基金(即育林费)征收
2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费征收
2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行政给付 0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02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03 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04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05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06 林业贷款贴息补贴
行政检查 01 木材运输检查
02 森林植物检疫检查
03 森林防火检查
04 林业科技推广项目检查
05 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监督检查
06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07 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08 林木种苗工程检查
09 退耕还林检查验收
10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项目省级验收
行政确认 1 林权抵押登记
2 林权登记
3 林权流转
4 林木种子采种林(种子园、母树林、良种采穗圃)确定
行政裁决 01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林业草原大数据建设平台
京ICP备09013815号
基于E-file技术构建